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73号 隆阳区千味洽食品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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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51031-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10-3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5173


当事人:隆阳区千味洽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者:夏明赛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

经营范围: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

委托代理人:董春梅,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  


20257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隆阳区千味洽食品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在董春梅陪同下,执法人员现场对店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在店内待售货架上发现以下食品已超过有效期限1、娃哈哈牌乳酸菌饮品,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241021,保质期8个月,生产商为大理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共16瓶;2、娃哈哈牌乳酸菌饮品,净含量125g,生产日期20240923,保质期8个月,生产商为广元娃哈哈广发饮料有限公司,共30瓶;3、香脆核桃饼,净含量108g,生产日期20240831,保质期10个月,生产商为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共17袋;4、香脆杏仁饼,净含量108g,生产日期20240829,保质期10个月,生产商为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共16袋;5、香脆腰果饼,净含量108g,生产日期20240805,保质期10个月,生产商为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共2袋;6、小样牌原味乳酸菌饮品,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41029,保质期8个月,生产商为贵州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共24瓶;7、欧亚牌乳酸菌饮品,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241101,保质期8个月,生产商为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共20瓶;8、康师傅牌炼乳奶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0913,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为成都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共40瓶;9、蒙牛牌牛奶饮品草莓味,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50104,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蒙牛乳制品(眉山)有限公司,共121件;10、蒙牛牌牛奶饮品黄桃味,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40107,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蒙牛乳制品(曲靖)有限公司,共121件;11、统一牌老坛酸菜牛肉面,120克,生产日期20241128,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共16盒;12、统一牌老坛泡椒牛肉面,105克,生产日期20241128,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共6盒;13、统一牌油泼辣子酸汤面,116克,生产日期20241126,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共1盒;14、统一牌藤椒牛肉面,105克,生产日期20241126,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共1盒;15、统一牌红烧牛肉面,103克,生产日期20241125,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共1盒;16、康师傅牌冰糖雪梨,净含量2L,生产日期20231224,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为康师傅(昆明)饮品有限公司,共5瓶;17、白象牌椒麻鸡丝拌面,净含量119克,生产日期无,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四川白象食品有限公司,共1盒;18、来思尔牌椰子牛奶,净含量206克,生产日期20240928,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云南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共13盒;19、蝶泉牌花生牛奶,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40613,保质期10个月,生产商为云南新希望邓川蝶泉乳业有限公司,共12120、果味型汽水,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40807,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为康师傅(昆明)饮品有限公司,共12瓶;21、欧亚牌甜牛奶,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4222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共321件;22、高纤消化饼,净含量168克,生产日期20240822,保质期10个月,生产商为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共1盒;23、欧亚牌甜牛奶,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50101,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大理欧亚乳业有限公司,共241件;24、汤达人牌酸酸辣辣豚骨面,净含量130克,生产日期20240915,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共3袋。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82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同年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编号:YB2530********),开展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579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娃哈哈牌乳酸菌饮品”等24个品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台账,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按照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提供的单价核算,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货值金额28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7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现场照片63页,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财物清单12页,证明进行现场检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2025712本局执法人员对董春梅进行询问时,董春梅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1份,董春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夏明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隆阳区千味洽食品店经营资质、负责人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3.2025712本局执法人员对董春梅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10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73”《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娃哈哈牌乳酸菌饮品24个品规的过期食品;

3.处罚款人民币2000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