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76号 保山云山珍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1112-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11-12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76


当事人:保山云山珍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蔬菜、水果、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的种植;果品、蔬菜、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网上贸易代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果和坚果加工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为:YNXZXF********

食品类别:烘炒类食品加工及销售

有效期至2028724

法定代表人自华猛


202578日接12315平台投诉单,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保山云山珍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了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5********的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YNXZF********, 有效期至:2025726日的云南省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库内发现:①、标有“富硒黑花生,产品名称:富硒黑花生,产品监制:食用初及农产品,产地:云南,保质期:270天,生产日期:2025/07/08,贮存条件:避光、阴凉、通风干燥处当温度达20度以上,建议低温保鲜,生原味,净含量:500g”等信息的产品11袋;②、标有“云山珍品七彩花生(原味熟),净含量:500g,产品名称:烘烤七彩花生(原味熟)配料:云南七彩花生,执行标准:GB 19300-2014,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YNXZF********,产地:云南保山,保质期:180天,贮存条件,闭管阴凉通风干燥处,但温度达20°以上,建议低温保鲜,生产日期:2025/07/07,生产商:保山云山珍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板********,联系电话:186********”等信息的产品8袋;③、标有“云山珍品,净含量:500g,产品名称:七彩花生(原味生)执行标准:GB/T 1532-2008,保质期:270天,生产日期:2025/07/08配料,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号:YNXZF********,贮存条件,闭管阴凉通风干燥处,生产商:保山云山珍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联系电话:186********”等信息的产品7袋。该公司无法提供“富硒黑花生”符合富硒标准的检验报告。本局当场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本局于202572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提供的两份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富硒黑花生”中硒的含量分别为0.017mg/kg0.17ug/100g)和5.04ug/100g。根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富硒产品应大于等于15ug/100g0.15mg/kg),该公司的黑花生产品没有达到富硒标准,故该公司在标签上标注“富硒黑花生”,含有虚假内容,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该公司是按拼多多网店客户下的订单进行生产,20256-202578日客户下了34单(其中客户取消了3单)。该公司一共生产50袋(500/袋),已销售39袋(500/袋)。富硒黑花生的成本价格是每袋19元(500/袋),销售价格是每袋25元(500/袋)。经核算,该公司生产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1250元。因拼多多平台有各种优惠券,消费者购买富硒黑花生的实际价格与拼多多网店标注的价格会不一样,该公司提供了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计算,该公司销售的39袋(500/袋)富硒黑花生的违法所得为865.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7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57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57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57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及经营者的信息;

5.2025714日当事人提供《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情况;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10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75《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请求本局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富硒黑花生11袋(500g/袋);

2.没收违法所得865.51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没合计人民币1865.5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