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79号 隆阳区吉梦吉日用品店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1113-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1-1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79号
名称:隆阳区吉梦吉日用品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况克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202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联合公安民警依法到九隆街道********隆阳区吉梦吉日用品店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该店门头:吉梦妮保健咨询,在该店进门左边货柜里发现无中文标签、标签或说明书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的以下15种28盒食品:
1.美国玛卡4瓶:6800mg*10pieces,其中2瓶无外包装,2瓶外包装无其他中文标签标识,内有说明书,无批准文号,说明书上有:“对尿频、尿急、前列腺炎、前列腺肥大有辅助治疗作用”“对前列腺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2.海狗王2瓶:9900mg*10粒,内有说明书,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13)第023号,写有“使肾虚引起的前列腺炎、尿频、尿急......失眠健忘、头晕多梦得到彻底上的治疗”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3.勃龙伟哥3盒:5800mg*5粒,内有说明书,批准文号:港卫(进)食字2006-165号,写有“有效防治前列腺疾病”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4.本能2盒:6800mg*10pieces,无批准文号,内有说明书,写有“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效果”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5.老中医3瓶:300mg,批准文号:港卫食进字(2007)第0176号,内有说明书,写有“功效,适宜人群:阳痿、早泄......四肢无力、头昏耳鸣、前列腺炎等肾虚引起的多种症状”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6.黄金玛卡2盒:19800mg*12粒,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08)第654号。内有说明书,写有“并能消除阳痿早泄、尿频尿细、阴虚劳嗽、不孕不育”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
7.金枪不倒1盒:8800mg*8/10grains,无批准文号,无说明书。外包装写有“对前列腺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8.劲夜战神1盒:10.5g(0.7g/片*15片),生产许可证号:SC11341052701397。
9.K哥1盒:100mg*10粒,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05)第0214号,外包装写有“对前列腺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10.藏密肾宝片2盒:9900mg*10粒,其中1盒无外包装,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13)第023号,外包装写有“本品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11.金钻伟戈1盒:0.7g/片*15片,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1052701397。
12.虫草鹿鞭王1盒:9900mg*10粒,无执行标准,无说明书,外包装写有“治愈早泄”“对前列腺炎患者有特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13.黑马1瓶:10粒,无执行标准,无说明书,瓶身写有“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的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14.美国黑金1瓶:无外包装,无执行标准,无说明书,瓶身纯黑色,仅写有黄色字体“美国黑金MGHJ”字样。
15.每粒坚3盒:无外包装,无执行标准,无说明书,瓶身银白色,仅写有黄色字体“每粒坚MLJ”字样。
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相关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未在平台里查到上述产品的批准文号,且2004年后审批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为“国食健字”,故上述产品标示的批准文号为虚假内容。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拼多多网购若干类保健食品放于店铺进行销售,购买记录已经删除无法提供。截止202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联合公安民警依法到九隆街道********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在进门左边货柜里发现无中文标签、标签或说明书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的以下15种28盒食品:美国玛卡4瓶、海狗王2盒、勃龙伟哥3盒、本能2盒、老中医3瓶、黄金玛卡2盒、金枪不倒1盒、劲夜战神1盒、K哥1盒、藏密肾宝片2盒、金钻伟戈1盒、虫草鹿鞭王1盒、黑马1瓶、美国黑金1瓶、每粒坚3盒。执法人员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未在平台里查到相关批准文号,且2004年后审批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为“国食健字”,故上述食品标示的批准文号为虚假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凭证、供货商资质材料以及食品合格材料。根据扣押的种类、数量、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0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进销货时间、数量和价格均无法追溯,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共2页,证明本局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2.202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扣押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共4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对当事人上述食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送达的情况。
3.2025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违法事实。
4.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提供况克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11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8条“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的规定,构成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陈述非主观故意违法,销售的保健食品数量少,未大量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以及家庭负担重,生活困难,希望本局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15种28盒涉案食品:美国玛卡4瓶、海狗王2盒、勃龙伟哥3盒、本能2盒、老中医3瓶、黄金玛卡2盒、金枪不倒1盒、劲夜战神1盒、K哥1盒、藏密肾宝片2盒、金钻伟戈1盒、虫草鹿鞭王1盒、黑马1瓶、美国黑金1瓶、每粒坚3盒;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