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 号 隆阳区永顺超市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109-0001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1-0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


当事人:隆阳区永顺超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者:窦璐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日用家电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

委托代理人:邹利伟族,52岁,职务:保山智源天成高级中学食品安全总监


2025926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的隆阳区永顺超市店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烤肠售卖经营活动,且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用于售卖热狗的设备、已加工待售烤肠、库存半成品冷冻肉肠等物品,要求相关人员终止违法行为,并指导当事人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了已加工待售烤肠。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本局于2025926日依法立案调查,对涉嫌违法的设备、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3811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活动,营业范围为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日用家电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于20238月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编号YB2530********202592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件线索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的隆阳区永顺超市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烤肠售卖经营活动,且冷冻食品烤肠按标签标注应在-18℃以下进行贮存,现场当事人未按标识条件贮存,经营场所内也无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

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销售单价核算,该批次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6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9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6张共8页,证明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20251024本局执法人员对邹利伟进行询问时,邹利伟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登记》复印件1份,窦璐身份证复印件1份,邹立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负责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等情况

3.20251024本局执法人员对邹利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事实

4.20251024,本局执法人员对邹利伟进行询问时,邹利伟提交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购进冷冻烤肠半成品并进行索证索票的事实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12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204”《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并对其用于经营的一喜牌滚动式烤香肠机1台,型号XZH-10,香肠机1台,型号HX-10型不予没收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神农放心牌台湾风味香肠17包(30/包),锦上皇佳牌地道肠15包(10/包),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3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