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 56号 隆阳区龙琳糕点加工厂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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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60413-00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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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4-1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56


当事人:隆阳区龙琳糕点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小作坊经营;食品销售;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为:YNZXF0********

食品类别:烘焙类糕点加工及销售

有效期至:20281118

经营者:陈建海


2025121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投诉线索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隆阳区龙琳糕点加工厂进行检查,该厂提供了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05********的营业执照及一份登记证编号为:YNXZF0********, 有效期至:20281118日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现场检查时,在该厂成品库内发现以下3款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①标有“到口酥,净含量:400g±5克,产品名称:到口酥,产品类别:烘烤类糕点(其他类),加工方式:热加工,配料表:小麦粉、猪肉、大豆油、白砂糖、酥油,食品添加剂:碳酸氢氨、碳酸氢钠、复配保鲜剂,产品标准号:GB/T 20977, 登记证编号:YNXZF********,储存条件:阴凉避光保存,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5/12/15,厂址: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厂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龙琳糕点加工厂,产地:云南省保山市,销售热线:159********”的产品14盒;②标有“产品名称:蜂蜜酥,产品类别:烘烤类糕点(其他类),加工方式:热加工,配料:小麦粉、白砂糖、猪油、蜂蜜、豆油,生产日期:2025/12/15,净含量:400g±5,产品标准号:GB/T 20977,登记证编号:YNXZF********,储存条件:阴凉避光保存,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5/12/15,厂址: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厂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龙琳糕点加工厂,产地:云南省保山市,销售热线:159********”的产品5盒;③标有“产品名称:香甜酥饼 ,产品类别:烘烤类糕点(其他类),生产日期:2025/12/15,保质期:180天,净含量;350±5g,加工方式:热加工,配料:小麦粉、大豆油、饮用水、白砂糖、鲜花馅料,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酵母、复配保鲜剂,产品标准号:GB/T 20977,登记证编号:YNXZF0********,储存条件:阴凉避光保存,厂址: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厂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龙琳糕点加工厂,产地:云南省保山市,销售热线:159********”的产品7盒。上述3款产品均可看到有芝麻,但配料表中均未标注芝麻。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及“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标签上标注全部配料。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本局于20251225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288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于20251119日办理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为:YNZXF0********,食品类别:烘焙类糕点加工及销售,有效期至20281118日。

2025121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发现“到口酥”、“蜂蜜酥”、“香甜酥饼”3款产品内有芝麻,但3款产品的配料表未按规定标注芝麻。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故实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追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上述3款产品货值金额为8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12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对当事人的现场抽检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4页,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2.202512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202512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4.20251219日当事人提供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生产加工资格;

5.20251219日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3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48《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616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陈述近三年,大环境不好,生意难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错误,愿意接受处罚,但经济实在困难,请求本局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到口酥14盒(净含量:400g±5)、蜂蜜酥5盒(净含量:400g±5)、香甜酥饼7盒(净含量:350g±5);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