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57号 保山百惠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507-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5-0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57号
当事人:保山百惠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食品经营;粮油仓储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外卖递送服务;物业管理;餐饮管理;城市绿化管理;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卸搬运;日用百货销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灯具销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树木种植经营;花卉种植;水果种植;蔬菜种植;中草药种植;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马驰
委托代理人:李鑫,性别:男,住址:云南省曲靖市********。
2025年10月14日10时20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由保山百惠餐饮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云南省保山第一中学清真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一、云南省保山第一中学清真食堂位于云南省保山第一中学食堂南端,共一层,面积约300平方米,经营场所分为食堂操作加工区和就餐区两个区域。就餐区摆放有大量餐桌椅,操作区设置有一次更衣室、库房、粗加工区、切配区、烹饪区、二次更衣室、备餐间等。其中,主食库设在1号库房,摆放有大米、鸡蛋、油等,副食库设在2号库房,摆放有各类调料。二、在2号库房的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标称由佛山市广古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古酱油(草菇老抽)1瓶,净含量10.2升/瓶,生产日期2024年4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未发现拆封使用过的证据。三、在烹饪区有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烹饪,在烹饪区调料台上发现有标称由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胡椒调味料1瓶(已拆封),标称净含量2.3千克/瓶,生产日期2024年9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现场称重发现这瓶超过保质期的黑胡椒调味料重量为1.27千克,有拆封使用过的痕迹。在烹饪区调料台还摆放有40CM*29CM*23CM的塑料收纳箱,收纳箱体上没有食品标签标识,收纳箱内有豆瓣酱状的物品,现场称重共3.78千克。四、当事人股东曹易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马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现场核对扣押物品。五、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记录取证,当事人股东曹易及保山第一中学食品安全管理员贾文泰全程在场陪同检查。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以上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5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承包经营的云南省保山第一中学清真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烹饪区调料台上有已使用过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黑胡椒调味料”1瓶(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已拆封,生产日期2024年9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3千克/瓶,现场称重为1.27千克);同时,该区域摆放有40CM*29CM*23CM的塑料收纳箱1个,收纳箱内有豆瓣酱状的食品,现场称重共3.78千克,收纳箱体上没有食品标签标识,没有标注该豆瓣酱状食品的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黑胡椒调味料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从保山金果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存放在云南省保山第一中学清真食堂内用于制作黑椒鸡胸片在食堂销售,在该调味料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使用该瓶超过保质期的黑胡椒调味料制作黑椒鸡胸片在食堂销售,制作的黑椒鸡胸片货值金额105元;豆瓣酱状的食品是当事人2025年9月14日从隆阳区沥泽食品经营部购进的由四川川辣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酱调料,购进数量为1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9月23日,净含量:25千克/桶,存放在云南省保山第一中学清真食堂内用于制作红烧肉、炸土豆、卤鸡腿的食品调料。工作人员将香辣酱调料从原包装桶内取出放在收纳箱以便使用,但未制作食品标签,也未在收纳盒上标注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使用该香辣酱调料制作炸土豆在食堂销售,制作的炸土豆货值金额4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全部的销售记录和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保山百惠餐饮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云南省保山第一中学清真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2.2025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保山百惠餐饮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云南省保山第一中学清真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八页十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鑫提供的保山百惠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4.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鑫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马驰和委托代理人李鑫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马驰和委托代理人李鑫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李鑫的委托代理人资格;
5.202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鑫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6.2025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鑫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7.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鑫提供的《保一中清真食堂进购“黑胡椒汁调味料”使用说明》一份共一页、《2025年9月29日保一中清真食堂留样记录》一份共三页、《2025年9月29日保一中清真食堂菜单》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属于学校食堂,不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整改,且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等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2个品规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黑胡椒调味料1.27千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豆瓣酱状的食品3.78千克;
2.对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3.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5000元。
同时,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 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