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81号 隆阳区北冲居客栈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及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618-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6-1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81


当事人:隆阳区北冲居客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乡********

经营者:李作正


20261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乡********的隆阳区北冲居客栈在售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该销售区域货架上查获以下超过保质期的待售食品1、四川莱仕顿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莱仕顿纯香高钙奶”,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12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0毫升/瓶,共计40瓶;2、四川莱仕顿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的“中老年高钙复合蛋白饮品”该食品外包装标的生产日期为:202412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0毫升/瓶,共计40瓶;3、杭州吾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菌饮品(低糖低脂)”,该食品外包装标的生产日期为:2025511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100ML/瓶,共计60瓶;4、杭州吾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菌饮品(经典款)”,该食品外包装标的生产日期为2025517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100ML/瓶,共计60瓶;5、汕头市皆是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VC奶棒(乳酸原味)”,该食品外包装标的生产日期为20251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个,共计60个;6、四川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的“什锦果冻”,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8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60/袋,共计4袋;以上这6品类264袋(瓶)食品超过了保质期限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现场依法对查获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限的6品类264袋(瓶)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612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126日登记成立。20261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的“莱仕顿纯香高钙奶”等6种品类264袋(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销售者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因当事人能提供购货单据并未建立相关销售账目,故上述食品的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127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证明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李作正提交的隆阳区北冲居客栈《营业执照》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信息;                                                                    

3.李作正提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身份信息;      

4.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拍摄的照片打印件7页(照片共13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5.2026211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作正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5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78”《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三条第一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及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1“莱仕顿纯香高钙奶”40瓶、“中老年高钙复合蛋白饮品”40瓶、“乳酸菌饮品(低糖低脂)”60瓶、“乳酸菌饮品(经典款)”60瓶、“VC奶棒(乳酸原味)”60个、“什锦果冻”4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