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94号 木兰涉嫌销售假药、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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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60623-0001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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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6-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94


当事人:木兰(中文名)国籍:缅甸群众,1991出生于缅甸马奎省敏腊市*********马邦丁证件号码:8/MLM(N)13*********小学文化,现住址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202625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隆检刑行意[2026]3号)《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称当事人在20248月至20253月期间,明知销售的疑似药品及保健品无相关合法批准文号及合法来源证明,与他人购买后在本区新农民街、板桥街、沙坝街等集市摆摊出售。2025323日,公安民警在永昌街道办事处*********现场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疑似假药NOXA20(娜莎)”1+2板、“新版痛风特效药”12瓶及壮阳补肾类保健食品“美国肾黄金”5盒、“虫草伟哥”2盒、“藏密肾宝片”4盒。经鉴定,“NOXA20”(娜莎)、“新版痛风特效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经检测,查获的“美国肾黄金”、“虫草伟哥”、“藏密肾宝片”等保健食品中均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经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兰涉嫌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2026119日,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不诉〔20267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其宣告不起诉。同时向本局提供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起诉决定书、鉴定意见书、侦查电子卷宗等相关证据材料。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本局于20263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中文名:木兰,女,国籍:缅甸,群众,19910214日出生于缅甸马奎省敏腊市*********,马邦丁证件号码:8/MLM(N)13*********,小学文化,现住址: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2025323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环食药侦大队民警在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经营的临时摊位内,现场查获NOXA20(娜莎)”1+2板、“新版痛风特效药”12瓶及壮阳补肾类保健食品“美国肾黄金”5盒、“虫草伟哥”2盒、“藏密肾宝片”4盒。经保山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当事人经营销售的“NOXA20(娜莎)”、“新版痛风特效药”均检出吡罗西康化学药,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属“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藏密肾宝片”、“肾黄金”、“虫草伟哥”3批次保健食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是《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上的物质,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属于化学药品。

经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依法侦查查明:20248月至20253月,当事人通过微信跟微信名为“隆瑾”、微信号为“Skery1511”的人以每打(10瓶)200元的价格购买了5打(共50瓶)“三黄一黑”(新版痛风特效药)后以30元每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以每盒35元的价格购买“NOXA20(娜莎)”6盒(每盒12版)后以每版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以25元每盒的价格购买“肾黄金”、“虫草伟哥”、“金伟哥”保健食品后以每盒35元的价格在农民街、板桥街、沙坝街等街道对外销售牟利。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上述假药和食品货值金额为88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24日,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隆检刑行意[2026]3号)《检察建议书》复印件一份4页;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隆检刑不诉[2026]7号)复印件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假药、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案件来源的事实情况;                      

2.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提供的保山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报告两份及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认定意见一份,证明当事人木兰经营销售的NOXA20”(娜莎)、“新版痛风特效药”均为假药;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三份,证明当事人木兰经营销售的“美国肾黄金”、“虫草伟哥”、“藏密肾宝片”3批次保健食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化学药物;

3.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所做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查获当事人木兰经营销售假药及保健食品的现场位置、销售方式等相关情况;;

4.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扣押在案的涉案假药“NOXA20”(娜莎)、“新版痛风特效药”及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美国肾黄金”、“虫草伟哥”、“藏密肾宝片”等相关物证、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当事人木兰经营销售的假药及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数量、外观特征、标识、说明书、包装规格等相关情况;

5.20263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假药、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6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90《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款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自述为外籍缅甸人,幼年被送至保山,后在本地结婚,长期在保山生活。其家庭承担着自身及收养的缅甸姐姐的两名子女的抚养义务,家庭经济困难、收入微薄。因家庭经济压力,才贸然购进涉案产品销售,且自身文化程度低,对产品性质、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认知,并非明知产品不合格仍故意销售,主观违法故意轻微。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如实陈述自身违法事实,并且仅在街道零散销售涉案产品,销售范围有限,尚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2.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