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初审
- 索引号
- 01525768-5-05_A/2016-1215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2-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承包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人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报农业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