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索引号
- 01525768-5-05_A/2016-1215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2-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 第十七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