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
- 索引号
- 58736667-6-/2019-112103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11-21
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各股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服务窗口是执行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主体,处理公文和群众信访诉求,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领导交办事项等履职行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三、机关公文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处理:
(一)“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等紧急公文即收即办。非紧急类公文,收文登记、文件拟办、呈送审批工作,文件传阅、转办工作,应当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已完成发文审批程序的公文印制、分发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公文在收文后4小时内印发。
(二)需组织办理的公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应当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明确公文办理具体时限,承办股室应当在领导明确的时间内办结反馈;属紧急公文的,办公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领导报告,并督促有关股室立即办理。
(三)区政府办转来的公文,需提出意见返还的(含请示件),须在3天内提出意见后返还;需上报材料或下发文件的,须在规定时限前2天内草拟好初稿报分管领导。
四、服务窗口审批服务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办理:
(一)报件齐备且能即时办理的,应当现场办结;
(二)报件齐备但不能及时办理的,审批服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具体内容;作出受理决定的,除公示听证等法定时限外,承诺审批(初审)时限一律在法定时限的基础缩短50%以上。
(三)需要现场踏勘的,首办(牵头)单位应当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现场踏勘工作;需要其他单位出具审批意见的,首办(牵头)单位应当1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单位,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单位审批意见送首办(牵头)单位,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出具意见的,应当及时告知首办(牵头)单位;需上报市级审批(审核、转报)的,应当1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四)需要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公示、招拍挂和专家评审等工作,所需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群众来信来访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处理: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六、领导交办事项应当按以下时限办理:领导交办事项原则上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时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领导交办事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调研制定工作措施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报交办领导;承办单位事项办结后,应当1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领导报告办理结果,需上报书面材料的,应当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上报。
七、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办理:
(一)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应当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告和采购文件制作工作,经审核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在法定时间组织开评标(询价、谈判、磋商等)工作。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应当督促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督促中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时限组织供货或提供服务。
(二)属中介机构代理的交易项目,应当1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公告的核验发布工作。
(三)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应当缴至财政指定账户限时退还。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未中标的单位(提供投标人开户信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的单位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属中介机构代理的交易项目,自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之日起按前述时限退回保证金。
八、上述限时办结事项实行分口督查,全程跟踪问效。
领导交办事项、群众来信来访、机关公文处理由办公室负责;审批服务事项由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股负责。
九、上述限时办结事项应当坚持能快则快,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不得局限于限定时限拖着不办。特殊原因不能限时办结的,应提前请示分管(交办)领导,未经批准超过办结时限的,严格执行超时问责制,严肃追究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