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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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36667-6-/2019-1121039
发文机构
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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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1-21

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一、预约服务,是解决群众办事之急,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的一项服务工作;所有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都应当按规定为办事群众提供包括非国家法定工作日的预约服务。

二、预约方式,可按照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预约,也可直接拨打业务窗口电话进行预约,也可现场预约。

三、预约服务情形:

(一)办理事项紧急,工作时间无法满足的;

(二)办事群众因自身行动不便,无法到达现场,可通过预约方式与业务窗口预约,窗口工作人员与单位联系,协调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三)其他情况需要预约的。

四、办理程序:

(一)办事群众通过提供的预约方式提出预约服务申请,并提供通讯联络方式;

(二)接受申请的窗口或工作人员对预约服务时间、办理事项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做好记录;窗口或工作人员确定预约后,应立即向窗口负责人和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分管领导报告,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分管领导告知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股或网络信息股做好登记。

(三)申请人持持相关申报材料,在约定时间到相关窗口办理;

(四)工作人员应在预约的时间之前到达岗位,并依法办理。

五、因特殊情况,进驻政务中心窗口不能提供预约服务的,必须经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者另约时间办理。

六、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而未到场的,工作人员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联系不上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并做好书面记录。

七、各窗口负责人对本窗口落实预约服务制负总责。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股、网络信息股负责监督检查预约服务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八、预约服务纳入绩效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无特殊情况、未经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意不履行预约服务的;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约定时间未到达窗口办理预约事项的;

(三)申请人在预约时,工作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导致申请人在预约时间不能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