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索引号
58736667-6-/2019-1121044
发文机构
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工作动态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11-21

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局机关培训工作,根据《隆阳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三、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的培训,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以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名义组织的培训,由各业务股室于每年120日前提出,拟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员、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人员初审,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形成年度培训计划,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后施行。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办公室负责每年130日前将年度培训计划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所有费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

其他费用

合  计

165

130

75

30

400

五、从严控制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六、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讲课不发讲课费、其他人员讲课参照区级规定执行。

七、培训地点、工作人员培训住宿、培训用餐、培训场地布置、培训设备等应当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进行安排,严格按照区级相关规定执行。

八、培训经费按照区级规定分级负担。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九、年度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政务公开范围,由网络信息股进行公开;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