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中心城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525685-0/20240823-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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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8-23

为进一步明确保山中心城区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提升噪声污染管理水平,结合隆阳区实际,制定《保山市中心城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职责分工方案)。现将《职责分工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因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地方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噪声法有13个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噪声法有5个条款涉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牵头事项,但未明确牵头部门。根据《噪声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和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42条:“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

将噪声法18个未明确部门条款,按照《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隆办发〔2021〕113号)等要求,分别分到11个部门。其中,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负责噪声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噪声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噪声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部分条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噪声法第七十二条部分条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第八十四条。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噪声法第三十三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噪声法第七十二条部分条款。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噪声法第七十二条分条款。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噪声法第三十五条。区执法局负责宣传车、渣土清运噪声。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负责依法设置相关标志和提示标牌,机动车声响装置。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娱乐噪声。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