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中心城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685-0/20240823-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文      号
隆政办发〔2024〕19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8-23

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二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中心城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自印发之日起,《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中心城区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333)废止。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中心城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明确保山中心城区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提升噪声污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山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责任分工的函》要求,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抓好源头管控、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实施全民行动”为着力点,强化源头预防、严格传输管控、着重受体保护,鼓励宁静区域建设,优化纠纷处理途径。结合各类噪声特点,分类管控、综合施策,循序渐进、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社会共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各项规定,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努力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及时精准解决市民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全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区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进一步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稳步提高噪声污染治理水平,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三、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1.对保山中心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各部门履行噪声监管职责。

2.对全区工业企业噪声进行监管,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噪声监测工作。

3.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出具夜间施工证明,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进行监管。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

5.对因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铁路运行及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和管理措施等因素,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二)区执法局

负责对宣传车的宣传音量及行驶路线进行监管;会同公安部门做好渣土车辆行使路线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对渣土清运噪声投诉进行处理。

(三)区交通运输局

1.对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协调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以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区交通运输局责令其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2.督促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协调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协调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噪声监测,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协调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报送监测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督促机动船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协调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负责对交通运输领域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监管。

(四)市公安局隆阳分局

1.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在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相关规定并造成噪声污染,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未在规定时限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等行为进行监管。

2.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进行广告宣传等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管。

3.负责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因家庭室内娱乐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社会生活中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产生的噪声等行为进行监管。

(五)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1.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在学校等特殊场所周边、中高考等特殊时段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在医院、学校等重点场所周边道路依法设置相关标志和提示标牌。

2.对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进行监管。

2.对居民住宅区安装的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管。

3.对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的行为进行监管。

4.对昼间建筑施工排放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建筑施工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监管。

5.协调上级住建部门督促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履行维护保养义务,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七)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歌舞娱乐场所(包括KTV、慢摇吧)违反法律规定,在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管;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排放行为进行监管,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落实隔音减噪措施;引导文化娱乐场所业主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执行娱乐场所营业时间要求,严禁在02:00—08:00期间开展经营活动。

(八)区教育体育局

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划定限制时间及区域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绿色护考”行动。

(九)区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进口、销售淘汰的设备进行监管;对生产、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对酒吧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管。

(十)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对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监管。

(十一)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从源头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积极开展噪声污染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生态环保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实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此项工作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年度考核内容。

(二)建立联动机制。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要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聚焦整治重点,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督促各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对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各责任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既依法履责、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噪声污染治理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