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阳段入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85-0/2024071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文 号
- 隆政规〔2024〕1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6-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阳段入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阳段入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高黎贡山生物生态安全综合管护能力,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筑牢西南生物生态安全第一道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阳段(以下简称“高黎贡山隆阳段”)指《关于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设计的批复》(云林保护字〔1994〕第185号)和《关于将原保腾公路以南国有林区域纳入自然保护区统一管理的通知》(保政通(1996)32号)划定的区域范围,包括高黎贡山隆阳段核心区、实验区及其范围内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各地类。
第三条 高黎贡山隆阳段的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活动计划,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向云南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山管护局隆阳分局(以下简称“高黎贡山隆阳分局”)提交活动计划及批准文件进行报备。
第四条 因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需要进入实验区的,需向高黎贡山隆阳分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已纳入生态旅游规划的区域(百花岭阴阳谷、高黎贡山自然公园等),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未经批准开展旅游活动前,禁止任何旅游团队进入。
高黎贡山隆阳分局根据《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2011—2025)》核定的环境日容量结合区域实际情况严格控制承载量,适时调整准许入山人员数量和规模,避免人为活动过度对高黎贡山隆阳段造成损坏或污染。
第五条 高黎贡山隆阳段的总规线范围内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各地类实行报备进入。因农事活动需要进入高黎贡山隆阳段的总规线范围内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各地类开展活动的,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签订《进入自然保护区承诺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 驾驶(乘坐)车辆或徒步经新保腾公路(省道317线)、X192县道穿越高黎贡山隆阳段的,中途严禁擅自进入保护区,禁止从事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
第七条 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组织进入高黎贡山隆阳段核心区、实验区开展活动的,应向审批机构同步提供组织机构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人员、活动经办人员、资金账户等信息。
第八条 到高黎贡山隆阳段实验区开展自然保护区调查研究、科学考察等项目的机关单位、组织机构和社会团体,必须取得与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签订的相关项目合作协议或备案后,方可按申请流程办理入山登记手续,在项目结束时必须向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项目成果副本。
入山人员需提交书面申请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入山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详细信息),由高黎贡山隆阳分局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核实后核发《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山管护局进出保护区登记证》,签订《进入自然保护区承诺书》。
取得入山登记证的人员,应全程携带入山登记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路线、活动内容进行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进入高黎贡山隆阳段的,必须依法取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按申请流程办理入山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进入高黎贡山隆阳段的人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行为;
(三)擅自引入外来物种,擅自采集带出基因样本,包括植物花卉、果实、茎叶,动物毛发、血液、组织、粪便,矿产资源,昆虫等;
(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取水的行为;
(五)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擅自移动、毁坏界标、标识;
(六)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七)乱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进入高黎贡山隆阳段核心区、实验区开展活动的,应自觉接受高黎贡山隆阳分局的监督和管理,在工作人员的监管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涉高黎贡山隆阳段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报告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编制、报审。
第十三条 潞江镇人民政府、芒宽乡人民政府、高黎贡山隆阳分局在出入高黎贡山隆阳段的主要路口设立的森林防火检查站,依法对出入的车辆、人员、携带的动植物等进行检查登记。
第十四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保护区内车辆和人员的进入或通行。
未经批准,禁止进入高黎贡山隆阳段。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携带火种进入高黎贡山隆阳段,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人员迁入高黎贡山隆阳段内居住。
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家畜禽圈养,禁止放养,禁止在保护区内放牧。
第十七条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严格依法管理,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实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八条 潞江镇人民政府、芒宽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黎贡山隆阳段周边村民、企业、社会组织和种养殖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层层签订责任书,对进入非限制性区域的人员开展高黎贡山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周边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办法规定完善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入山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报备)擅自入山,特别是集体所有土地、林地在高黎贡山隆阳段内的,规定擅自入山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