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路223号
联系电话:0875—2140172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第一条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 8 号)和《中共隆阳区委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发〔2019〕5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列入保山市隆阳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监管辖区内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监管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监管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监管辖区内减排目标落实。监督实施各
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各重点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按隆阳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
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施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监管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开展监管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参与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受保山市生
态环境局授权,在监管辖区内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城市建成区内环境保护方面的噪声(含商业促销噪声、交 通噪声)、污水处理、建筑扬尘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划给保山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环境保护方面职责仍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负责。
2.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 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
3.关于节能的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节能综合协调和发改系统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保山市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第四条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设 6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保密、督查、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党群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承
担机关行政管理、安全保卫、值班安排、公务接待、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组织起草监管辖区内生态环境政策和机关规范性文件。拟订监管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按照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梳理上报部门权责清单。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财务股。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财务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及利用融资、外资计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考核、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自然法宣股。组织编制生态环境方面的专项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区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指导开展生态示范创建以及绿色创建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起草监管辖区内生态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依法治区、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
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发布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大气环境股。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监管辖区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低碳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具体工作。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股。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和水减排等工作。编制和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和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监督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排污口设置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土壤生态环境股。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监管辖区内企业按要求按时进行申报登记,对各危
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提升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实行有效监管。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编制 10 名。其中, 正科级领导职数 1 名:局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4 名:副局长
4 名。
第六条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19 日起施行。
一、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保密、督查、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党群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安全保卫、值班安排、公务接待、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组织起草监管辖区内生态环境政策和机关规范性文件。拟订监管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按照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梳理上报部门权责清单。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财务股。
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财务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及利用融资、外资计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考核、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自然法宣股。
组织编制生态环境方面的专项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区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指导开展生态示范创建以及绿色创建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起草监管辖区内生态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依法治区、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发布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大气环境股。
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监管辖区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低碳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具体工作。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股。
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和水减排等工作。编制和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和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监督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排污口设置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土壤生态环境股。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监管辖区内企业按要求按时进行申报登记,对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提升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实行有效监管。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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